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9-19 |
(二)申请人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 查阅了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监 管措施以及发行人的整改情况说明,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发行 人会计师出具的历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以及运 行的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的完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 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报告期内,发行人治理机构运行良好,能11 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 陷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募 集资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