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6-10-22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9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华安证券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 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 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秦川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董事会的批准

2019 年4月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等关于发行人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9 年4月2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发行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已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履行了《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华安证券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建立健全了股 3-1-2-10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2,053.39 万元、16,112.62 万元和 20,269.15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357.53 万元、998.47 万元、 4,317.62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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