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11-16 |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997.75 万股.?公司成立时, 向发起人沙市日用化工总厂发行 3,869 万股,占当时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4.51%. 第十九条:公司总股本 4,078,424,928 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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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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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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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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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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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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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竟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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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
(五)项、 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属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自完成回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属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第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涉及注册资本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