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11-16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