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6-11-23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根据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发出的会议通知,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 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整在四川省德阳市黄河西路188号本公司第六会 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274,859,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08%,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218,712,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8.60%;
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56,14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48%.公司董事刘世刚先生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以累积投票制计票表决方式选举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斯泽夫先生,赞成票 273,793,616 股,占投票总数 99.61%;
反对票 1,066,000 股, 占投票总数 0.39%;
无弃权票.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陈新有先生,赞成票 273,793,616 股,占投票总数 99.61%;
反对票 1,066,000 股, 占投票总数 0.39%;
无弃权票.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以上各董事之任期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本次股东大会经金杜律师事务所刘荣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和方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和决议合法有 效.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