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7-01-3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261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4.

02.19 【实施日期】2004.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类别】 企业所得税 【文件代码】518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公司 改组中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261 号2004 年2月19 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铝业公司《关于明确中国铝业公司改制中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铝财字〔2003〕284 号),经研究,为 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上市所得税政策,现将中国铝业公司改制 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以前年度模拟虚增的所得税费 用的处理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有企业申请上市发行股 票必须有连续数年的盈利会计记录.为此,改制后的新公司法 律上正式成立前,以现有企业有关优质资产模拟的会计主体或 经济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仍应当由现存的改 制前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模拟会计主体或经济实体按 模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超过现存改制前企业实际 应缴纳所得税额的部分,应该作为现存企业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7月1日经济重组日至同 年9月10 日实际工商注册成立期间,实际模拟企业经营成果 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模拟报表中多提的所得税费用,应 转为中国铝业公司权益.

二、关于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实际完成工商登记前的所 得税问题 中国铝业公司改制上市的资产涉及多个省市,中国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01 年9月10 日注册后,各分公司当年未全部完 成工商登记注册.中国铝业公司当年没有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和存续公司分开独立纳税.鉴于国务院有关会议纪要关于 中国铝业公司改制后多缴所得税用于补贴存续企业安置富余人 员的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所得税返还的有关意 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9月11 日至年底正常运行 日与独立纳税日之间,因改制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应全额转为 中国铝业公司权益. chl_5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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