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7-03-01 |
5 综上所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在报告期内已 清偿.报告期期末至反馈期间,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虽存在不规范之处,但通过整改措 施后资金占用事项于申报基准日之前全部清理完毕,且清理完毕之日起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公司并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股份公司成立后已建立起合理完善的规章制度 来减少和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文琴、 李戮涂毓晒啥⑹导士刂迫思捌涔亓秸加霉 司资金的情况做以下承诺: 从报告期末至申报审查期间,本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并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公司制度,严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从事资金拆借、代垫款项的行为.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但截至
2016 年5月31 日,所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公司;
报告期末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已建立防范控 股股东、关联方及其他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等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承诺,符合《基本标准指引》对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要求,符合挂牌条件.
二、《反馈意见》
2、请公司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 查期间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若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