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7-03-25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 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