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7-04-01

一、本所律师系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 3-3-1-2 安科瑞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本所律师已审阅了 发行人制作的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并确认发行人在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 书中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五、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1 年2月15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股 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所包含的《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发行对象的议案》、 《关于股票的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的议案》、《关于发行方式的议案》、《关 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 于上市地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 案》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一年的议案》等九项分项议案.

(二)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通知、 决议、签到本,确认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相 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 所形成的决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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