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7-04-01 |
(三)发行人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事宜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授权,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授权之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 效.
(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还需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和证 券交易所同意. 正文
2011 3-3-1-3 安科瑞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履行部分本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批准手续, 若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则完成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授权与批准.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前航投资一位法人和周中、吴建明、朱芳、汤建军、姜龙等五位自 然人共同发起,以安科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09 年4月16 日取得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114000740050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200 万元.后于
2010 年11 月,发行人注册 资本增加至
2600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2600 万股.发行人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于
2011 年1月2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114000740050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 发行人前身安科瑞有限系由周中、吴建明、汤建军、朱芳、夏晓东委托他人与 夏祥彬在
2003 年6月23 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安科瑞有限设立时的注 册资本为
300 万元,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前的注册资本为
2200 万元. 发行人及其前身安科瑞有限自
2003 年6月23 日成立后,历年均通过了所属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工商年检. 本所律师核查了安科瑞有限以及发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和历年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后确认:发行 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及《创业板管理 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