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7-04-10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7 吴天明 306.3 10.2% 净资产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3,000 3,000 3,000 3,000 100% 100% 100% 100% 净资产 净资产 净资产 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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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3.2.4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3.2.5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第三节

第三节

第三节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 第3.3.1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3.3.2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3.3.3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股东 股东 股东 股东 第4.1.1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4.1.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6 权益的股东. 第4.1.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1.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4.1.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第4.1.6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4.1.7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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