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05-10 |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7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份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 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上交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8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