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7-05-26 |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19]第12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一九年五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19]第12 号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依法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 )委托,指派本所陈盈如律师、段瑞祺 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列席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 ,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 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5月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75) (以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下简称 "会议通知" ) , 并于
2019 年5月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 2019-080)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
2019 年5月31 日下午 15:3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
518 号立昂技术
9 层 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5月31 日上午 9:30 至11:30, 下午 13:00 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5月30 日 下午 15:00 至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 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