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7-05-28 |
4、交易结算方式 协议期限内的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交易的每个月度(按公历计算)结束后的
10 天内由双方进行结算, 公司及利士德公司应该在发生交易的每个月度结束后的
15 日 内根据货物的实际用量向热电公司支付费用.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交易旨在定价合理的前提下,有效解决公司和利士德公司水、电、蒸汽的 使用问题,确保生产长期稳定安全,以便最大限度的发挥生产能力,提高盈利水平, 为全体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1、本次交易中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提供的水、电、蒸汽均为双良 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运行必需的辅助材料.
2、公司在关联交易合同签署前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
3、独立董事认为,在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4 名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因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
4、本协议交易金额的定价原则是: 在参照市场同类交易合同价格及政府定价的 基础上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存在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独立董事意见书》;
2、 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3、《供货协议》.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3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