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06-23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2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惠祥 B 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 金惠祥 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本基金惠 祥B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惠祥 B 份额 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惠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4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10 月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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