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06-24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 加快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服务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民生.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蒸汽、蒸汽产品销售,热力管网营运及配套服务(以 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 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 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发起人、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 (股) 持股比 例(%) 出资 方式 出资期限
3 1 蚌埠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
42106580 51.83 实物
2014 年12 月30 日2蚌埠禹会建设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7893420 9.71 现金
2015 年1月31 日3蚌埠中城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17250000 21.23 现金
2017 年6月23 日4蚌埠市天使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14000000 17.23 现金
2017 年6月23 日 合计
81250000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蚌埠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蚌埠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公司股份总数为
8125 万股,股东持有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的,保持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
属于该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