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06-24 |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外,同时应遵守 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5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投票权 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6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