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7-07-23 |
22 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
3 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 「股东」 指 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不时正式登记持有人. -
3 - 「月」 指 历月. 「通告」 指 书面通告,另有特别声明及该等细则另有界定 者除外. 「办事处」 指 本公司当时的注册办事处. 「普通决议案」 指 由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身或(若股东为法团)由 其正式授权代表或(若允许受委代表)受委代 表於股东大会上按照细则第
59 条以简单大多 数票通过的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缴足」 指 缴足或入账列作缴足. 「股东名册」 指 存置於开曼群岛或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由董事 会不时厘定)的本公司股东名册总册及(倘适 用)任何股东名册分册. 「过户登记处」 指 就任何类别股本而言,由董事会可能不时厘定 以存置该类别股本的股东名册分册及(除非董 事会另有指示)递交该类别股本的过户或其他 所有权文件以作登记及将予登记的地点. 「印章」 指 在开曼群岛或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地区使用的本 公司公章或任何一个或多个副章(包括证券印 章). 「秘书」 指 董事会所委任以履行任何本公司秘书职责的任 何人士、商行或公司,包括任何助理、代理、 暂委或署理秘书. 「特别决议案」 指 由有权表决的股东亲身或(若股东为法团)由 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或(若允许受委代表) 受委代表於股东大会上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大 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而该大会 的通告已根冈虻
59 条正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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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该等细则或法规任何条文明确规定的普通决 议案而言,特别决议案均属有效. 「法规」 指 适用於或可影响本公司的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 开曼群岛立法机关的任何其他法例、其组织章 程大纲及或该等细则. 「附属公司及控股公司」 指 具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主要股东」 指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 10% 或以上(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可能不时规定 的其他百分比)投票权的人士. 「年」 指 历年.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2) 於该等细则内,除非主题或内容与该解释不相符,否则: (a) 词汇的单数包含复数的涵义,而复数包含单数的涵义;
(b) 有性别的词汇包含各性别及中性的涵义;
(c) 关於人士的词汇包含公司、协会及团体(无论属法团与否);
(d) 词汇: (i) 「可」应解释为许可;
(ii) 「应」或「将」应解释为必须;
(e) 书面的表述应(除非出现相反意向)解释为包括列印、印刷、摄影及其他以 视象表现文字或数字的方式,并包括电子展现方式(倘以该方式陈述),惟 相关文件或通告的送达方式及股东选择须符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
(f) 对任何法例、条例、法规或法定条文的提述应诠释为有关当时有效的任何法 规的修订版或重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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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 除上述者外,法规中所界定的词汇及表述於该等细则中应具有相同涵义(倘 与内容的主题并非不相符);
(h) 对经签署文件的提述,包括亲笔签署、盖上公司印章、附上电子签署或以任 何其他方式签署的文件,而对通知或文件的提述,则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 电力、磁力或其他可取存形式或媒体及可视资料(不论是否具有实体)记录 或储存的通知或文件. (i) 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二零零三年)第8条(经不时修订)如规定该等细则 所载者以外的责任或要求,则该条不适用於该等细则. 股本 3. (1) 於该等细则生效当日,本公司的股本分为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的股份. (2) 在法例、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倘适用)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及 或任何主管监管机构规则的规限下,本公司购回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本身股份的任何权力, 可由董事会根淙ㄗ们槿衔鲜实姆绞健⑻蹩罴疤跫惺褂泄厝,而就法例而言, 董事会厘定的购买方式须被视为已获该等细则授权.本公司嘶袷谌ù幼时净蚋 可就此授权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账目或资金中拨付款项以购买其股份. (3) 在指定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有关监管机构规则及规例的规限下,本公司不 得就任何人士为或有关对本公司任何股份已作出或将作出的购买提供财务资助. (4) 本公司不会发行不记名股份. 股本变动 4. 本公司可不时依照公司法通过普通决议案变更其组织章程大纲的条件,以: (a) 增加其股本,该新增股本的金额及须划分的股本面值由决议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