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7-07-23 |
1 ― 「主管机构」 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所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区内具规管权的机构. 「债券」 及 「债 券持有人」 指分别包括债务证券及债务证券持有人. 「指定证券交易所」 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所在的证券交易所, 且该证券交易所视该上市或报价为本公司股份主要上市或报价. 「元」 及 「港 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总办事处」 指董事不时厘定为本公司总办事处的本公司办事处. 「法例」 指开曼群岛1961 年第3号法例(经 综合及修订) 第22章公司法. 「股东」 指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不时正式登记持有人. 「月」 指历月. 「通告」 指书面通告(除 另有特别声明及细则进一步界定者外) . 「办事处」 指本公司当时的注册办事处. 「普通决议案」 指由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如 股东为公司) 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如 允许委任代表) 受委代表於股东大会(须 正式发出不少於十四(14)个足日的通告) 上以简单大多数投票通过的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缴足」 指缴足或入账列作缴足. 「股东名册」 指存置於开曼群岛或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由 董事会不时厘定) 的本公司股东总册及(倘 适用) 任何分册. ―
2 ― 「过户登记处」 指 就任何类别股本而言,由董事会不时厘定以存 置该类别股本的股东登记分册及(除 非董事会另有指示) 递交该类别股本的过户或其他所有权文件以作登记及将予登记的地点. 「印章」 指在开曼群岛或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地区使用的本公司法团印章或任何一个或多个相同印章(包 括证券印章) . 「秘书」 指 董事会所委任以履行任何本公司秘书职责的任 何人士、商号或公司,包括任何助理、代理、 暂委或署理秘书. 「特别决议案」 指由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如 股东为公司) 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或(如 允许委任代表) 受委代表於股东大会上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多数票投票通过的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就此,须正式发出不少於二十一(21)个足日的通告,其中说明(在 不影响细则所赋予修订权力的情况下) 将该决议案提呈为特别决议案的意向.惟 (股 东周年大会除外) 倘有权出席任何该等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大多数(即 合计持有不低於赋有该权利股份面值百分之九十五(95)) 股东同意,及就股东周年大会而言,倘有权出席并於会上投票的全体股东同意,则可就作为 特别决议案於会上提呈并通过的决议案发出少於二十一(21)个足日的通告;
根冈蚧蚬娉痰娜魏翁跷,特别决议案对於 明确规定普通决议案所作任何目的而言均属有效. 「规程」 指适用於或可影响本公司的当时有效的法例及开曼群岛立法机关的任何其他法例、其组织章 程大纲及或 细则. 「附属公司及控股公司」 指具於细则采纳时有效的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所赋予涵义. 「年」 指历年. ―
3 ― (2) 於细则内,除非主题或内容与该解释不相符,否则: (a) 词汇的单数包含复数的含义,而复数包含单数的含义;
(b) 有性别的词汇包含性别及中性的含义;
(c) 关於人士的词汇包含公司、协会及团体(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