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7-07-23 |
项目投资;
仓储;
针纺织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机电、家电、 电子器材的批发、零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81,447,353.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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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
(五)、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4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