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7-07-23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 序.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7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应股 权, 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 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具体程序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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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