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7-07-28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53,812.72 万股外资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31.05%;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39,420 万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22.74%. 第3页共4页
2、在原章程第六十六条中 前款第二项,应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后 新增 在对外担保前,公司应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并就担保事 项对公司利益的影响和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方应具有良好的资 信及偿债能力.
3、原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二)发行公司债券;
修改为: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4、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
(五)根据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中期股利;
修改为
(五)根据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中期股利;
5、在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后 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 受限于适用的上市规则及法规,董事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一)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对外投资项 目;
(二)批准购买或出售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的 资产;
(三) 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 保,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 决定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股票、基金、国债、期货、外汇交易、委托理财、高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等风险投资项目;
(五) 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的关联交易.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至三百条依次往后顺延为第一百五十五条至三百零 一条.
6、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后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 受限于适用的上市规则及法规,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董事会权限外的事项,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4页共4页
7、原章程第二百四十一条(修改后为第二百四十二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采取现金或股票或同时采取以上两种形式分配股利.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利或其它分配应以人民币宣布及计算. 内资股股利或其他应支付的分配应 以人民币支付. 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利或其它应支付的分配应以港币 支付.以人民币宣派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现金股利,以港币支付,所用 的港币汇率为本公司宣布派股利之日前一个星期中国人民银行每天公布的港币 兑人民币的平均收市价折算;
或按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容许的 其他兑换率折算 . 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股票或同时采取以上两种形式分 配股利.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公司现金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具体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 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但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