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7-08-14 |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22) 根鍪凼谌 配售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股份 谨此根鲜泄嬖虻13.09条刊发本公告. 兹提述关於出售授权的该公告及该通函. 董事会宣布於2010年11月13日,本公司 (为担保人) 及卖方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订 立配售协议,,
配售代理同意向一名或以上买方配售最多达250,000,000股卖方持 有的港华燃气股份,每股配售股份作价3.63港元.配售事项由卖方根鍪凼谌ㄎ 的配售代理透过大额交易作出. 谨此根鲜泄嬖虻13.09条刊发本公告.兹提述关於出售授权的该公告及该通函.於2010年6月22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授出出售授权予董事会,授权董事 会可不时出售445,487,245股港华燃气股份,即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持有的余下港 华燃气股份. 董事会宣布於2010年11月13日,本公司 (为担保人) 及卖方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 配售协议,建议配售卖方持有的最多250,000,000股港华燃气股份,配售事项乃根鍪 授权透过大额交易作出,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 仅供识别 C
2 C 配售协议 日期: 2010年11月13日 订约各方: 配售代理 卖方 本公司 (为担保人) 伦鞒鲆磺泻侠聿檠笏钪⑷ぜ叭沸,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乃独立 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 配售事项 根涫坌,配售代理同意担任卖方的配售代理,向一名或以上买方配售最多达 250,000,000股 卖方持有的港华燃气股份,每股配售股份作价3.63港元. 诚如配售代理告知,配售代理已将所有配售股份按配售价配售予港华燃气的控股股东 Hong Kong &
China Gas (China) Limited ( 「中华煤气 (中国) 」 ) .除对港华燃气持有控股 权益外,中华煤气 (中国)与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本集团的关连人士及彼等各自的联 系人没有关连. 配售股份 配售事项可予配售的配售股份数目上限为250,000,000股配售股份,占港华燃气全部已发 行股本约10.21%.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及假设全部配售股份已获配售,本集团将持有港 华燃气总已发行股本7.98%.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价为3.63港元: (i) 即港华燃气股份2010年11月12日 (即配售协议日期前的最后交易日) 於联交所所报 的收市价每股3.63港元;
C
3 C (ii) 较港华燃气股份於截至及包括2010年11月12日前连续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的平 均收市价每股3.628港元溢价约0.06%;
(iii) 较港华燃气股份於截至及包括2010年11月12日前连续十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的平 均收市价每股3.60港元溢价约0.83%;
及(iv) 较港华燃气集团於2009年12月31日经审核综合股东应占权益每股约3.29港元溢价约 10.33%. 配售价乃经卖方与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后得出,已参考市况及港华燃气的股价.董事认为 配售价及配售协议的条款诚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及最高所得款项净额将分别约为907,500,000港元及 903,000,000港元.根鍪凼谌,本公司会将配售事项所得款项用作本集团的营运资 金.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达成下列条件后,方告完成: (a) 并无发生配售协议项下之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之重大违反,亦无发生任何事件导 致有关声明、保证或承诺在任何重大方面失实或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