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7-08-14 |
(b) 纽约、香港及中国证券交易所之一般买卖并无暂停或受严重限制;
(c) 港华燃气任何证券并无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场外市场暂停买卖 (除暂停买卖不 超过两日以待刊发或批准有关配售事项之公告者外) ;
(d) 美国、香港或中国之证券交收、付款或结算服务并无发生任何重大中断;
(e) 中国、美国联邦或纽约州或香港主管部门并无宣布商业银行活动停顿;
C
4 C (f) 并无发生引入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有法例或法规之变动或任何涉及潜在变动之发 展,而按配售代理之合理判断导致根涫坌橄钕轮蹩罴胺绞浇信涫凼孪钗 不切实际或不适宜;
(g) 并无发生 (不论是否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 港华燃气或港华燃气集团整体的状况 (财务或其他)或盈利或业务状况之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任何涉及潜在不利变动之 演变 (不论是否属永久) ;
及(h) 并无发生爆发敌对行动或敌对行动升级、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战争、或金融市 场、汇率或外汇管制出现变动或出现任何灾难或危机,按配售代理之合理判断导致 根涫坌橄钕轮蹩罴胺绞浇蟹⑹邸⒊鍪刍蚪桓杜涫酃煞菔舨磺惺导驶虿皇 宜. 倘上文载列之任何条件未能於2010年11月17日上午十时正或卖方及配售代理可能协定之 该等其他日期前以获配售代理信纳之方式达成或由配售代理豁免,则配售协议以及其项 下配售代理之责任届时将告终止. 本公司之担保 本公司向配售代理作出保证,其将作为唯一及主要负责人向配售代理担保,卖方将如期 妥为履行其於配售协议项下或擞τ兄鹑渭氨V. 完成配售 销售配售股份将於 「配售事项之条件」 一段所述之所有条件获达成或豁免日期后第二个 营业日完成,惟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迟於2010年11月17日或卖方及配售代理协定之有关其 他日期. C
5 C 配售事项的财务影响 完成配售事项后,本公司预期将於本公司账目中录得亏损约267,000,000港元 (有待审 核) ,即配售事项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约903,000,000港元与配售事项中所售出的港华燃气 股份数目上限於2010年6月30日的账面值1,170,000,000港元的差额. 一般事项 由2010年6月22日授出出售授权起至配售事项前之日止期间,本公司并无根鍪凼谌 售出任何港华燃气股份.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於2010年5月18日就出售授权刊发的公告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该通函」 指 本公司於2010年6月4日就出售授权刊发的通函 「本公司」 指 威华达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授权」 指 股东於2010年6月22日授予董事的特别授权,由2010年6月22日起计的十二个月内,可不时出售本公司持有的有关数 目港华燃气股份 (上限为445,487,245股港华燃气股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
6 C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配售事项」 指 配售代理根涫坌榇砺舴蕉耘涫酃煞葑鞒雠涫 「配售代理」 指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 「摩根士丹利」 ) . 就摩根士丹利而言,於其履行根涫坌榈闹澳芪 「买 卖证券」 (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证券及期 货条例」 ) 附表5所界定) 时,其只可透过其代理摩根士丹利 亚洲有限公司进行,并仅於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2部份 「买卖证券」 的定义第(iv)分段内第(I)、(II)、(IV)及(V)分条 并不适用的情况下进行 「配售协议」 指 卖方、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於2010年11月13日订 立的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3.63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最多达250,000,000股卖方目前持有的港华燃气股份,占本 公告日期港华燃气全部已发行股本10.21%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华燃气」 指 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1083) 「港华燃气集团」 指 港华燃气及其附属公司 「港华燃气股份」 指 港华燃气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