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7-08-27 |
第四章 地价款(租金)计收标准 第五条 划拨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一)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转让的,经批准补办 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 40%计收地价款(属于 三旧 改造项 目及国有留用地的除外) .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 〔2016〕30 号)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 取得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情形的,不需补缴地价款,但仍需签订补 充合同,约定出让年期起算和终止日期、地块开工及竣工时点, 并明确约定相关违约责任. 顺德区单家独户的地价计收标准由顺 德区自行制定.
(二)取得的划拨土地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发分户证 (含单家独户的住宅用地) ,经批准补办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 40%计收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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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地, 住宅用地(包 括房改房)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价(无片区基准 价的可用级别基准楼面价)的1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 款.
(四)除住宅用地外,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 地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价(无片区基准价的可 用级别基准楼面价,工业用地按基准地面地价)的20%再进行 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 第六条 改变土地用途地价款计收方式 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因规划用 途变更,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回外,用地单位报请人民政府 同意改变用途后,按以下情形计收地价款:
(一)未列入 三旧 改造范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地价 款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 70%计收: 地价款=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70%
(二)未列入 三旧 改造范围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地价 款按改变用途后批准年限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市场 价格剩余年限值的余额计收: 地价款=新用途批准年限的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土地市场 价格剩余年限值 当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剩 余年限值的余额小于等于零的,无需补交地价款,也不退回已缴 ―
6 ― 纳的地价款. 第七条 土地租金的计收方式
(一)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标准. 土地租赁采用年租制的租赁方式.逐年缴交租赁期租金的, 按折现前的租金折算系数计算,一次性缴交两年或以上租金的, 按折现后的租金折算系数累加计算. (年租金折算系数见附件1) 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第一年年租金(期末) , P――土地市场价格, r――土地还原率, s――纯收益逐年递增比率(r>
s>
0) , m――租赁期, n――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式中:P、r、s、m、n 含义同前, am――第m年年租金(期初) , b ――年租金折算系数;
年租金折现公式: ―
7 ― 则: 式中:P、s、m、n 含义同前, A――折现后年租金, am――第m年年租金, a 前――第m年折现前年租金, b 前――折现前年租金折算系数, a 后――第m年折现后年租金, b 后――折现后年租金折算系数, r――土地还原率、租金折现率(租金折现率=土地还 原率) .
(二)不同方式的租金计收标准. 1.长期租赁. ―
8 ― 长期租赁的土地, 指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用地) ,土地租金 按合同签订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折算计收, 并在合同中约定租期内 租金的缴交方式和租金金额. 逐年缴交租赁期租金的,按折现前的租金折算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