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7-09-05 |
及(ii) 销售合约获得汉能股东批准. 倘销售合约未能於销售合约日期后
120 日内生效,则销售合约将告终止. ―
4 ― 代价及支付 总设备代价为 25.5 亿美元 (相等於约 198.4 亿港元) ,乃参考备有相近薄膜太阳能光伏组件产 能之类似设备过往售价后达致.每批生产线的设备代价为 8.5 亿美元 (相等於66.13 亿港元), 并应由汉能按以下方式支付: 1. 汉能应分三期支付预付款 (相当於每批生产线的设备代价的百分之五十) ,而首笔款项应 在接获 (其中包括) 以下文件后七日内支付: (i) 中国主管部门向汉能颁发的该等销售交易批准文件与有关的批准文件;
及(ii) 福建铂阳银行提供等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 第二笔款项应在支付首笔款项后两个月内支付.第三笔款项应在支付第二笔款项后两个 月内支付.根=ú糁缺,福建铂阳最早将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开始第 二批生产线之生产程序.倘汉能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后支付第二批生产线之首笔预付 款,则福建铂阳之生产进度表将延后一个月.倘汉能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后支付第三 批生产线之首笔预付款,则福建铂阳之生产进度表将延后一个月. 2. 汉能应在福建铂阳收到汉能每条生产线签收单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条生产线百分之 十五的设备代价. 3. 汉能应在每条生产线发出开始运行 (SOP) 证书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条生产线百分之十 的设备代价. 4. 汉能应在每条生产线发出 SOP 证书后12 个月内支付该条生产线百分之十的设备代价. 5. 汉能应在保养期 (最少为每条生产线发出 SOP 证书后 21个月) 届满后 10日内支付该条生 产线百分之十五的设备代价. ―
5 ― 认购协议 日期 原认购协议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订立、第一份补充认购协议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立,而第二份补充认购协议则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订立. 订约方 (i) 本公司 (作为发行人) ;
及(ii) 汉能 (作为认购人) . 汉能之进一步详情载於上文 「销售合约」 一段项下之 「订约方」 分段内. 认购股份数目 待下述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后,汉能将分三批认购合共股 4,911,528,960 股认购股份,占(i)本 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 106.49%;
及(ii)本公司经发行该等认购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 51.57%. 汉能可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事先书面通知,要求本公司与汉能及其代名人 (该代名人必须为汉 能之控股公司或全资附属公司或在股权上与汉能之股权有75%或以上相同之公司 ( 「汉能代名 人」 ) ) 订立转让契,,
汉能代名人将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履行及承担汉能於认购协议 项下之一切权力及责任. 认购股份於缴足并配发及发行后,将於各方面彼此间及与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当日之已发行 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之特别授权.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 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
6 ― 认购事项价格 每股认购股份0.239 港元之认购事项价格较 (i)股份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於联交所所报之 收市价每股0.69港元折让约65.36%;
及(ii)股份於截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包括该日) 止 最后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 0.726 港元折让约 67.08%. 认购事项价格乃经本公司与汉能经考虑销售合约及来自汉能集团之协同效益 (详情载於下文 「订立销售合约及认购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 后公平磋商达致.董事 (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等之意见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后载於将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 认为,认购事项价 格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条件 认购事项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 (i) 本公司就认购协议和销售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获得董事会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