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7-09-26 |
各子项目的建设期从子项 目立项核准(或备案)通过之日起~竣工验收日止,运营期从竣工验收日起~移交日止). 6.6 项目资本金比例: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 20%. 6.7 资本金出资比例:政府资本占 10%,社会资本占 90%.
七、社会资本的合格条件 7.1 独立申请人应满足的资格条件: (1)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书面声明函). (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或 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已建立现代企业财务制度,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以经审计的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若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以最近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为准). (4)须具备以下①或②项规定的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或 ②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 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规定,具备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 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
1 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
2 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5)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排水)专业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6)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和[工程测 量甲级资质]. (7)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 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 (8)投融资能力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5%(以经审计的
2016 年财务报表为准) 且近两年不得存在连续亏损情况(以经审计的
2015 年和
2016 年财务报表数据为准,若公司成 立不足二年的,以最近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7.2 以联合体形式的申请人应满足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书面声明函) (2)联合体各方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联合体各方均已建立现代企业财务制度,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以5经审计的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若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以最近年度 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4)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方需具备以下①或②项规定的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或 ②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 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 号)规定,具备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 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
1 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
2 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5)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方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设计 甲级资质或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排水)专业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工 程专业甲级资质]. (6)联合体中承担勘察任务方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勘 察甲级资质]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7)联合体各方均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取消其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 (8)投融资能力良好,联合体主办方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5%(以经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