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7-10-2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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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8 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 见》 (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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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4号) ,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向我区转移, 推动外贸结构调整,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 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利用迪拜-银川航线开通和宁夏国际货运班列开行带来的便 利化、低成本优势,重点鼓励食品、黄金珠宝、生物医药、电子 信息等加工贸易产业链整体向我区转移,形成特色产业集群.重―1―点支持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经济技术 开发区等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基础设施和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认定一批自治区级承接产业转移 示范园区,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配套能力建设. ( 牵 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 信息化委、五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加工贸易转移合作机制 推动与福建、浙江、天津、河北等沿海地区建立加工贸易产 业转移协调机制,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 享的原则,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开展产业对接合作.( 牵头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 委、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 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重 点敏感类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 手续.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建立商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 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安监、质监、海关、检验检疫、物价等相 关部门广泛参加的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组,对加工贸 易企业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 范经营.(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银川海关、宁夏国税局;

配合 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 质监局、安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五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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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海关监管模式 建立加工贸易及保税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资信良好、信息 透明、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核单耗和自主报 核.对符合单耗可追溯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或实 行单耗自核管理.实行消耗性物料正面清单管理.简化账册设立 ( 变更) 、内销、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结案等作业流程. 取消账册预报核,简化核销手续.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 + 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提高卡口智能化水平,建立进出卡口货 物的分类管理模式.实施料号级管理,建立既满足料号级管理需 要又兼容项号级管理需求的海关保税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 ( 牵 头单位: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加工贸易产业用地统筹 支持市、县(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落实加 工贸易产业用地规模和布局,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按产业类型进区入园,对自治区立项的重 点加工贸易产业建设项目,采取 点供 方式保障年度新增建设 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及时报批供应土地.加工贸 易产业用地出让价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各项 政策.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 全国工 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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