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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律师工作报告 [2008]中银专字第
0403 号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三十八号院北京国际中心三号楼十六层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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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6 网址(http)://www.zhongyinlawyer.com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二八年四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目录
一、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发行主体
4
二、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发行程序
5
三、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发行文件的合法性
6
四、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重大法律事项
15
五、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潜在法律风险
23
六、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34
七、关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35
八、关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38
九、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和承销协议
40
十、结论性意见
4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08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律师工作报告 [2008]中银专字第
0403 号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与北京市中银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其
2008 年中期票据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 《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以及本所与发行 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为发行人发行
2008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 本期中期票据 )出具 本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专业事项发表 评论.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 意见及结论之处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法律意见书附录文件,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送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是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