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11-16 |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 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 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N 个交易 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20%. 如控股股东、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 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 原则:(1)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 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 用以回购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50%;
(3)单一会计年度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 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50%. 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 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 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 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 其他措施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