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8-01-02

一、因特殊原因须以限定价格、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作为交易价格之参考依,该 项交易应先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其嗣后有交易条件变更时,亦同.

二、交易金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应请二家以上之专业估价者估价.

三、专业估价者之估价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资产之估价结果均高於交易金 额,或处分资产之估价结果均低於交易金额外,应洽请会计师依财团法人中华民 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发布之审计程序公报 第二十号规定办理,并对差异原因及交易价格之允当性表示具体意见:

(一)估价结果与交易金额差距达交易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专业估价者之估价结果差距达交易金额百分之十以上.

四、专业估价者出具报告日期与契约成立日期不得逾三个月.但如其适用同一期公告 现值且未逾六个月,得由原专业估价者出具意见书. 建设业除采用限定价格、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作为交易价格之参考依,如有 正当理由未能即时取得估价报告者,应於事实发生之即日起算二周内取得估价报告及 前项第三款之会计师意见. 第10 条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应於事实发生日前取具标的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 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作为评估交易价格之参考,另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应於事实发生日前洽请会计师就交易价格之合理性表示

4 意见,会计师若需采用专家报告者,应依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发布之审计程序公报 第二十号规定办理.但该有价证券具活络市场之公开报价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11 条 本公司取得或处分无形资产或其使用权资产或会员证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 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除与国内政府机关交易外,应於事实发生日前洽请 会计师就交易价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见,会计师并应依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发布之审 计程序公报第二十号规定办理. 第12 条 前三条交易金额之计算,应依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且所称一年内系以本次交 易事实发生之日为基准,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规定取得专业估价者出具之 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部分免再计入. 第13 条 本公司经法院拍卖程序取得或处分资产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证明文件替代估价报告 或会计师意见.

第三节关系人交易 第14 条 本公司与关系人取得或处分资产,除应依前节及本节规定办理相关决议程序及评估交 易条件合理性等事项外,交易金额达公司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者,亦应依前节规定取 得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前项交易金额之计算,应依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判断交易对象是否为关系人时,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并应考虑实质关系. 第15 条 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或与关系人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 其使用权资产外之其他资产且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

十、总资产百分之 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除买卖国内公债、附买回、卖回条件之债券、申购或买回 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之货币市场基金外,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及董事 会通过后,始得签订交易契约及支付款项: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