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8-01-02

一、取得或处分资产之目的、必要性及预计效益.

二、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

三、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依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评估预定交易 条件合理性之相关资料.

四、关系人原取得日期及价格、交易对象及其与公司和关系人之关系等事项.

五、预计订约月份开始之未来一年各月份现金收支预测表,并评估交易之必要性及 资金运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条规定取得之专业估价者出具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意见.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条件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前项交易金额之计算,应依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且所称一年内系以本次 交易事实发生之日为基准,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规定提交审计委员会及董 事会通过部分免再计入. 本公司与子公司间,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百已发行股份或资本总额之 子公司彼此间从事下列交易,董事会得依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授权董事长在一定额度

5 内先行决行,事后再提报最近期之董事会追认:

一、取得或处分供营业使用之设备或其使用权资产.

二、取得或处分供营业使用之不动 产使用权资产. 本公司独立董事,依第一项规定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 见,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於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本公司已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 提董事会决议,准用第六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 第16 条 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应按下列方法评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关系人交易价格加计必要资金利息及买方依法应负担之成本.所称必要资金 利息成本,以公司购入资产年度所借款项之加权平均利率为准设算之,惟其不得 高於财政部公布之非金融业最高借款利率.

二、关系人如曾以该标的物向金融机构设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机构对该标的物之贷 放评估总值,惟金融机构对该标的物之实际贷放累计值应达贷放评估总值之七 成以上及贷放期间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机构与交易之一方互为关系人者,不适 用之. 合并购买或租赁同一标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别按前项所列任一 方法评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依前二项规定评估不动产或其使用 权资产成本,并应洽请会计师复核及表示具体意见. 本公司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前条规定 办理,不适用前三项规定:

一、关系人系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

二、关系人订约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时间距本交易订约日已逾五年.

三、与关系人签订合建契约,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请关系人兴建不动产而取得 不动产.

四、本公司与子公司间,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百已发行股份或资本总额之 子公司彼此间,取得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使用权资产. 第17 条 本公司依前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评估结果均较交易价格为低时,应依第十八条规定 办理.但如因下列情形,并提出客观证叭【卟欢ㄒ倒兰壅哂牖峒剖χ咛搴 理性意见者,不在此限:

一、关系人系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兴建者,得举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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