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8-01-07 |
但是,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应损害或废除任何类 别股东的权利. 第1.09 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 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
3 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10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巩固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以经济效益为 中心,科学管理为指针,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企业积累 资金,为股东谋取更大利益,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2.02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是:原煤生产、运输、洗选、焦化、原煤销售、 煤炭进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搬运、装卸、公路建设与 经营、煤矿设备及煤化工设备进口、加油服务(仅限分支机构 凭许可证经营)、矿山物资、太阳能发电、电力业务承装(修、 试)、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矿山工程施工、设备租赁、农场种 植、旅游开发、旅游商贸、餐饮、客房、会议服务、洗浴、水 疗服务、健身训练及户外活动、烟酒销售、副食品销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 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3.01 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 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 第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种类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 第3.03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 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3.04 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 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3.05 条 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 缴付股款的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3.06 条 公司在境内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的 股票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 .公司在香港上市,以人民 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称为境外上市外资 股(H 股) . 第3.07 条 公司于
1997 年9月23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总股本为 36,6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发起人持有境内法人股 20,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4.64%;
B 股16,600 万股,占总股 本的 45.36%.
2012 年7月12 日,公司发行 163,003,500 股H股,总股本为 1,627,003,500 股,其中境内法人股 800,000,000 股,占公司已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9.17%,B 股664,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 行普通股总数的 4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