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8-01-07 |
H 股163,003,500 股,占公司已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 10.02%.公司股份总数为 3,254,007,000 股,其 中境内法人股 1,60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9.17%,B 股1,328,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0.81%,H 股326,007,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2%.
5 第3.08 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 内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 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3.09 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
有特殊 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 分次发行. 第3.10 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54,007,000 元. 第3.11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 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12 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3.13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的境内法人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应分别 按照中国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公司 股份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6 第3.14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普通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此款转 让限制涉及 H 股,则需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普 通股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普通股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若此款转让限制涉及 H 股,则需遵守联 交所上市规则的相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普通 股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4.01 条 在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根据 《公 司章程》的规定,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4.02 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