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8-01-08

3 制人马骞时控制的公司,并由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但由于马骞时在公司仅担 任董事一职,其仅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过程,并未越过董事会干预公司 正常经营,因此实际控制人马骞时虽身兼多职,亦不会对公司规范治理造成重大 影响. 宏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了《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 《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宏岳塑胶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三会议事规则,同时制订了《宏岳塑胶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 《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 《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 《宏岳塑 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 作细则》 、 《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宏岳塑胶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决策制度,健 全了公司治理机制,涵盖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管理及日常经营等各个环 节, 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经核查, 股份公司成立后, 公司三会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以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均能按照《公司章程》以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诚 信地履行职责;

公司各项工作也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完 整性、有效性、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有效地执行.公司亦不存在实 际控制人越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身兼多职对公司规范治理不存在重大 影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合理有效执行,不存在明显的严重风险,公司内控制度 在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切实有效地执行.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查出资 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 的法律风险;

(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 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

4 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 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券商回复】 (1) 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 如有, 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 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 ①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资本 出资核查依据 决策流程 有无瑕疵 有限公司设立 (2001 年8月)

300 万 秦皇岛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 秦正源验字 [2001]第01146 号 《验资报 告》 ,确认出资到位;

现金存 款凭证 -- 无 第一次增资 (2004 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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