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8-01-2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以下简称"推荐挂牌" )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证券公 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 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办券商对拟推荐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 同意推 荐的,主办券商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出具推荐 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 . 第三条 协会对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 审查备 案文件,履行备案程序. 第四条 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推荐挂牌业务中获取 的尚未披露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项目小组与人员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 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文件等. 第六条 项目小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最第2页,共8页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项目小组成员须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 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行业分析师应具有拟推荐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 并在最 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对项目负全 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须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 且具有主持 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的经历. 第八条 持有拟推荐公司股份,或者在该公司中任职,以及存在 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不得成为该项目小组成员. 第九条 主办券商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将项目小组成员名单、 简历及资格证明文件报协会备案.项目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券 商应及时报协会备案并说明原因.
第二节 内核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并对 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 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公 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同意推荐该公司挂牌. 第3页,共8页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制订内核机构工作制度, 对内核机构的职 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回避制度等事项作 出规定. 第十二条 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外聘.最近三 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内核机构成员. 内核机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 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
(二)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领域从业经历;
(三) 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 分析人员.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在开展推荐挂牌业务前, 应将内核机构工作 制度、内核机构成员名单及简历报协会备案. 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券商应及时报协会备 案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内核机构工作制度、 成员名单及简历应在代办股份转 让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