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8-01-26 |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进行尽职调查前, 主办券商应与公司签署保 密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小组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 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督促公司保证拟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第4页,共8页第十七条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 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 告,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四章 内核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内核机构根据项目小组的申请召开内核会 议.每次会议须七名内核机构成员出席,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 业专家至少各一名. 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应针对每个项目在七名内核会议 成员中指定一名内核专员. 内核专员除承担与其他六名内核会议成员 相同的审核工作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整理内核意见;
(二)跟踪审核项目小组对内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项目小组对备案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意见;
(四)就该项目内核工作的有关事宜接受协会质询. 第二十一条 内核机构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参与该项 目的内核:
(一)担任该项目小组成员的;
(二)持有该公司股份或者在该公司任职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内核机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备案文件进 行审核,制作审核工作底稿并签名. 第5页,共8页审核工作底稿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起止日期、发现的问题、建议补 充调查核实的事项以及对推荐挂牌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核会议成员中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及行业专家应 分别对项目小组中的财务会计事项调查人员、 法律事项调查人员及行 业分析师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核, 分别在其工作底稿中发表独立的 审核意见,提交内核会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小组成员可以列席内核会议, 向内核会议汇报 尽职调查情况和需提请关注的事项,回答质询. 第二十五条 内核机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出席内核会议, 发表独 立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因故不能出席的内核会议成员应委托他人 出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独立制作的审核工作底稿. 每次会议委托他 人出席的内核会议成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 内核会议应对是否同意推荐该公司挂牌进行表决. 表决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人一票,五票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内核会议应在表决的基础上形成内核意见. 内核意 见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内核机构成员 名单和投票记录.七名内核会议成员均应在内核意见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根据内核意见, 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该 公司挂牌.决定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备案文件. 推荐报告应包括尽职调查情况、内核意见、推荐意见和提醒投资 者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核会议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将尽职调查工作底 第6页,共8页稿、内核会议成员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内核意见等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五章 备案文件的审查与备案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向协会报送的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推荐报告;
(二)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