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8-01-26

(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公司属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 业的函;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份挂牌转让的决议;

(五)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

(六)公司及其股东对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

(七)公司最近二年的审计意见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尽职调查报告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九)内核意见和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十)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主办券商应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协会收到主办券商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决定受理 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备案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增 加、撤回或更换.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备案文件是否齐备;

第7页,共8页

(二)主办券商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所推荐 的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三)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四)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在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 对备案文件 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的,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协会要求 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 受理文件时间自协会收到主 办券商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协会对备案文件有异议,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向主办券商出具书 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小组成员和内核机构成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 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如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受理其签名的备案文件;

(四)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主办券商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 节严重的,予以如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第8页,共8页

(三)暂停受理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并自2009 年7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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