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8-03-07 |
4 夏先生 夏先生,35岁,威海威高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 ( 「威高血液净化」 ) 总经理兼董事长. 夏先生於一九九八年毕业於宁波高等专科学校.於加入本公司前,自一九九八年八月 起,夏先生曾任职於宁波亚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宁波亚泰」 ) ,担任品质部见习管 理人员职务.宁波亚泰为一间主要从事血浆分离器及血液灌流器之研发、生产及销售 业务之中外合营企业.随后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夏先生加入浙江玉环卫康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 ( 「玉环」 ) ,负责玉环 (主要於中国从事蛋白A免疫吸附柱之研发) 之策略规 划及管理.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夏先生加入浙江科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血 液净化相关产品之研发) ,负责整体业务管理.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夏先生加入上海 和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该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肾功能衰竭治疗 设备及血液净化治疗仪之分销业务. 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夏先生加入威高血液净化.夏先生在中国血液净化制品行业拥有 逾10年之宝贵经营管理经验.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夏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 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 或高级管理层或本公司任何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夏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彼获委任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本集团」 ) 提 供服务之生效日期起计为期三年,惟须待本公司股东於即将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服务合约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 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而毋须支付任何赔偿 (法定赔偿除外) .
5 根窈显,夏先生将无权收取任何董事酬金,惟可继续收取彼作为威高血液净化 总经理之薪酬及参考威高血液净化表现厘定之绩效酌情花红.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夏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董事会所知,概无任何其他有关 委任夏先生之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或任何其他资料须根鲜泄嬖虻13.51(2)(h)至13.51(2)(v)条予以披露.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弓先生及夏先生加盟董事会. 承董事会命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学利 中国山东威海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 张华威先生 (执行董事) 王毅先生 (执行董事) 陈学利先生 (非执行董事) 周淑华女士 (非执行董事) Christopher J. O'
Connell先生 (非执行董事) 李炳容先生 (非执行董事) 卢伟雄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家淼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付明仲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锦霞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