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8-04-07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