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8-04-08 |
年度基金预算中未作出明确安排的项目,或需突破收支计划安排 金额的项目,提交残保金资金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收支计划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 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 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详细说明调整理由, 报财政部门审核, 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保障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 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保障金相关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加强保障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保障金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严格按预算和使用范围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年终结转报 财政部门审批后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余及时清理上缴区财政. 第十九条 对保障金监督管理、审计和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8 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为,对保障金申请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就业 保障金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经费支出,根据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每年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后,如省、市出台新的残保金管理使用文件,则相关条款 遵照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深圳市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