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8-04-23

1、本律师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已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并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得到拾比佰股份如下保证:拾比佰股份 已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 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 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拾比佰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有关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等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报告中相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本律师对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拾比佰股份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7、本律师同意拾比佰股份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相关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拾比佰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1-3-6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拾比佰股份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未经本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1-3-7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拾比佰股份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

1、2014 年8月25 日,拾比佰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 称 本次董事会 ) , 审议通过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 并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拾比佰股份于

2014 年9月1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与本 次挂牌有关的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 ;

(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有关事项的议案》 ;

(3)《关于授权监事会对进行文字修改的议案》 ;

(4)《关于制定的议案》 ;

(5)《关于制定 的议案》 ;

(6)《关于制定的 议案》 ;

(7)《关于修订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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