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8-05-08 |
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③符合《管 理办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条件的外部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计划, 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 资产. (1)自然人投资者须满足: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 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机构投资者须满足: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3)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 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须满足: 1)如投资者为集合信托计划的,需要其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托计划设立的方可参与认购;
2)如投资者为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则需要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自身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 其完成登记不作为认购的前置条件;
已完成登记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 其完成备案不 3-3-4 作为认购的前置条件, 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认购时尚未完 成登记和备案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 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3)如投资者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需要其按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 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程序后方可参与 认购. 4)如投资者为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 或资产的, 需要其提供由相应监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备案登记文件后方允许其进行 认购. 根据本次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以及 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范围的相关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董事会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 但已经明确了发行对象的范围, 并已经在修订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
二、发行计划 之
(二)发行对象及 公司现有股东的认购安排 之
1、发行对象 就发行对象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和 补充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管理办法》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
《定向发行说明书》 披露的发行对象的范围的内容符合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八条的规定,发行对象的范围披 露不完整的问题已经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