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8-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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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3号 关于印发 《 青岛市生猪食品流通信息追溯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 《 青岛市生猪食品流通信息追溯管理办法》(QDC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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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1) ,市商务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 市工商部门制订了 《 青岛市生猪食品流通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2017年6月1 6日―1―青岛市生猪食品流通信息追溯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 青岛市生猪食品流通信息追溯管理办 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和黄岛区主城区 ( 以下统称六区)从事生猪食品流通及监督 管理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提倡生产经营者通过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开展 生猪食品流通活动.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主管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猪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确保生猪食品流通运行稳定,竞争有序.
第二章 生产经营者条件 第四条 在六区销售生猪食品的屠宰企业应具备以下 条件: ( 一)必须是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务院 《 生 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设施应当符合 《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 设计规范》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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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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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等―2―有关国家标准,并具备冷链加工能力. ( 二)屠宰工艺流程必须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 G B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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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必须符合 《 生猪屠宰 检疫规程》 、《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 检验规程》 ( G B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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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6)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动物检 疫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 《 病 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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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三)屠宰的生猪须逐头进行检疫、检验且合格,同时 根据屠宰生猪的来源分别按照5 %的比例抽取肝脏样品同步 进行肝脏 瘦肉精 ( 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 胺及替代品)的检测且合格,冷却肉及产品经检疫、检验合 格,符合 《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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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 . ( 四)必须建立稳定的生猪养殖基地,签订 场厂挂钩 合约,从生猪养殖基地合同订购的生猪应占整个生猪来源的
5 0 % 以上,生猪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持有 《 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 ( 动物)》 . ( 五)要建立生猪入厂、产品销售台账,入厂台账应登 记生猪的产地、具体的养殖基地、数量、进厂时间、检疫证 号、检疫日期、耳标号、销售地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产品销售台账应登记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检疫证 号、检验合格证号、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实现养 殖、屠宰、销售各环节全过程可追溯. ―
3 ― ( 六)冷却肉及产品运输车辆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 在装前卸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运输过程整车签封,封闭、 冷藏运输,保证运输途中不受二次污染,片猪肉还应采取吊 挂方式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定点厂准运证,专车专用.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六区销售生猪食品的批发商、零售商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 二)生猪食品应是建立流通信息追溯定点屠宰企业生 产加工的. ( 三)批发商应配有与其销量相当的冷藏运输车辆,销 售冷却肉、冻肉的零售商应配有专用冷藏、冷冻设施,并应 符合 《 食品安全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G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