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8-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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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求. ( 四)建立进货检查验收、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索证 索票等制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登记流程 第六条 进入六区销售生猪食品的定点屠宰企业及从事 生猪食品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登陆青岛市肉类蔬菜 流通追溯管理平台 ( www . q d m v c t . g o v . c n ) ,进入生猪食品 ―
4 ― 流通信息追溯管理页面,填报生猪食品流通信息 ( 包括生产 经营者基本信息和生猪食品销售信息) .隶属于同一企业集 团的多个屠宰企业、批发商应分别进行追溯信息填报. 第七条 屠宰企业在登陆生猪食品流通信息追溯管理页 面,填报相关生猪食品流通追溯信息同时,提供以下纸质 材料: ( 一) 《 生猪屠宰企业食品入市流通信息追溯申请表》 ( 见附件) .( 二)生产情况.( 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四)检 疫检验流程、检疫检验人员及屠宰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五)违 禁药物及化合物和重金属检测方法及程序等方面的材料.( 六)所 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其他屠宰企业批 文、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评证明、产品认证 资料,违禁药物检测实验室认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生猪食品销售批发商、零售商在登陆生猪食品 流通信息追溯管理页面,填报相关生猪食品流通追溯信息同 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 一)生猪食品销售批发商应提供屠宰企业委托销售其 产品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 二)生猪食品零售商应提供营业执照、商场超市 ( 农 贸市场)销售合同、房屋租赁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者所填报 ―
5 ― 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经确认信息真实无误的,定点屠宰企 业到市商务局安装青岛市肉菜流通追溯管理服务软件;
批发 商、零售商分别到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青岛市肉类 蔬菜流通追溯服务卡.
第四章 流通信息 第十条 办理青岛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服务卡的生猪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青岛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生猪食品流通信息追溯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准确、有效上传追溯数据. 第十一条 屠宰企业往六区市场销售生猪食品的前一 天,应通过青岛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城市管理平台报送入市 销售食品品种、数量、价格、产地、检疫、检验证明、违禁 药物及化合物和重金属检测报告、运输车号及对应的封车签 封号、业务员 ( 代理商)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生猪食品销售批发商到指定的入市流通信息 追溯查验换证点完成肉品查验换证,并将零售信息写入肉品 追溯信息卡,发放给经营者.加强肉品专卖店管理,督促专 卖店完成肉品信息上报、追溯数据传输、销售凭证打印等 流程. 第十三条 入市流通追溯查验点 ( 肉类批发市场)应建 立健全查验点工作制度,配备专职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人 ―
6 ― 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肉品索证查验换证等工作, 如实记录肉品质量及交易情况,做好电子台账登记工作,及 时将交易信息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零售商信息档案.设置 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查验进场经营者销售凭证和追溯服务 卡,完成肉品数据进场、信息下传、数据上报等,对经营者 使用溯源电子秤、打印购物追溯码凭条和传输销售信息等情 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应建立健全供应商信息档案,督促 供应商完成肉品进场、数据下传、电子秤使用、追溯码更新 等流程,及时将肉品进出场数据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集团消费单位应建立健全供应商信息档案, 专人负责核实、登记肉品进场信息,并将供应商基本信息、 进场信息及时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