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8-06-21
香港公司之股息 分派 宏杰作为一家在香港扎根30年的专业机构,一直以来都为客户提供财税方面的咨询 与建议等专业服务.

香港公司的股息分派,是很多客户都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 为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股息 所谓股息,就是指以资本来计算的利息,即公司将每股的部份盈利来作为利息派给 股东.在香港,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每年派息两次,即中期息(财政年度中期)、末 期息(财政年度末期).对私人公司来说,董事会可以决定尽可能多地分派股息. 在香港,分派股息和红利没有法律程序上的区别. 是否分派,以及如何分派 在香港,香港公司是否分派股息/红利 , 包括次数和方法, 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 并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分派;

并且董事会可以在任何时间决定是否要分派股息/红利,可以在公司章程内规范股息分派方式及受权执行人. 中期息还是末期息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建议客户分派中期息为主,因为中期息可以由董事会去受权执 行,而末期息则必须在周年股东大会上通过,因此从程序上说,中期息的分派比较 简单. 分派之法律规范 对于分派是否有违法之情形,一般根据下列情况: (a). 是否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执行股息分派;

(b).是否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部中利润及资产的分派去执行,当中主要为: (i)只有累计的可对现盈余 (累计可对现盈余)可以分派.可对现盈余的计算方式是 本期提要: 香港公司之股息分派 备案 取代 审批 ――中国外商投资进入新 时代 BVI:全球经济生态共存(Co-existing)的离岸 样本? 欧盟罚苹果145亿,国际税收环境暗潮汹涌 备案 取代 审批 ――中 国外商投资进入 新时代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准则除了在香港法律规定额外之项目,(例如:折旧是不可对现 的,不过在香港法律上是界定为可对现的),以及;

(ii)如果在上一年之已审计财务报表上,审计师对于该份审计报告有发出保留意见, 在分派股息时,审计师需要出俱一份 声明 去说明该保留意见与公司分派股息是没 有关系的. 以及;

(iii)如果在上一次审计决算和分派日期之间间隔过长,董事可以准备一个 中期财务 报表 来完成此次分派.但一般来说,最好是在距离分派三个月之内准备财务报表. 必须注意的是: (1)在香港,没有要求分派股息及红利之前必须按规定缴纳赋税!!这意味着,一个 公司在纳税之前(请注意 (3) )便可以正式宣布一个分派. (2)任何人不得强迫董事会分红、派息,并且在宣布分红之前,董事会有权保留 部分他们认为数额适当的利润作为收益储备.他们可以因为预见将有商业困难 时期,或准备在最近的将来要发行资本化股票而作出这一保留. (3)董事需要个人对股息分派的合法性负责,如果有超额支付的股息(或者分 派不合法),股东必须付还给公司.如果没有办法找到该股东,董事可能会因 为 失职 而承担此偿还责任. 宏杰建议 我们遇到过客户在没有通知及寻找专业服务团队的协助下,自行分派股息并出现超分 情况 (尤其是董事忘记所需缴纳的税款拨备) 因而触犯法律,使得来年的审计报告出现 保留意见的情况, 最糟糕的是:董事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此程序将包含实际利润的估算实现利润和其它提供税收的要求,因此我们建议您,应 在专业的公司秘书及审计师的帮助下处理股息分派程序,以避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法 律风险. 就在杭州G20峰会召开的前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丢出了一个重磅炸弹!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 部法律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简称:外商投资四法),进 行了修改,并将在2016年10月1日生效.随即,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一切,宣告 着:中国的外商投资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修改核心 根据决定,外商投资四法中均分别增加了一条规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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