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8-09-06 |
(三) 对市、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已入选或者已联合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的, 按照我 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及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 县 (市、 区) 非物质文 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 濒危项目名录,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 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应当及时 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存. 第二十七条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 濒临 消失、 活态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 市、 县 (市、 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 录, 采取下列措施实施抢救性保护:
(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 优 先安排保护资金及传习、 展示、 展演场地;
(二) 将其内容、 表现形式、 技艺流程等予 以记录、 整理, 编印图书, 制作影音资料, 建 立档案;
(三) 安排或者招募两名以上常随学员学 艺, 并为其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第二十八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代表性项目集中、 特色鲜明、 形式和内涵保持 相对完整、 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 的传统村镇、 街区等特定区域, 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实行 区域性整体保护. 市、 县 (市、 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 ―
4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2)文件汇编 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制 定专项保护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 意愿, 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 实物和场所, 避免遭受破坏. 第二十九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 活态传承 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非物 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认定代表性 传承人、 培养后继人才、 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 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条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 能够借助生产、 流通、 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 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 实行生产性保护. 实行生产性保护, 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 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 不得改变其核 心技艺.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并扶 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或者产 业园区建设, 在场所、 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主要用 于下列用途:
(一) 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收购、 保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挖掘、 整理、 建档、 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
(二) 保护、 传承和学习设施的建设、 修缮, 免费开放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 位、 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保护、 传承、 学习活动 的资助、 补助和奖励;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 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五)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区域性整体保护;
(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展示、 表演 和对外交流;
(七) 其他法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 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 县 (市、 区) 非物质文 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至少进行一次 评估,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 不再呈活态文化特 性而自然消亡的, 经市、 县 (市、 区) 非物质 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 调查核 实后,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名录, 并 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