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8-09-07 |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份挂牌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根据出具日之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东芯股份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有关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东芯股份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芯股份为申请本次股份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东芯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13 年9月3日,东芯股份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决议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的议案》等与东芯股份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相关的 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13 年9月18 日,东芯股份召开了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 代表东芯股份
3330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东芯股份本次股份挂牌 东芯股份 新三板 挂牌法律意见书 1-3-3 转让相关的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决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 全权办理与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具体相关事宜. (3) 《关于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决议有效期 为十二个月的议案》 . (4) 《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挂牌适用稿) 》 ,在公司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施.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芯股份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
(四)东芯股份本次挂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东芯股份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东芯股份,于2009 年11 月18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取得合肥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40106000036433) ,股 份公司依法设立.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四、东芯股份的设立 .)
(二)公司有效存续 经核查,公司已通过自设立以来的历年工商年检.根据公司章程,公司 是经营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