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8-09-07 |
20 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东芯股份 新三板 挂牌法律意见书 1-3-4 本所律师认为,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芯股份为合法设立、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
(一)东芯股份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009 年11 月18 日,东芯股份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获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40106000036433) .东芯股份设立已满两 年,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第 2.1 条之
(一)的规定.
(二)东芯股份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所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IC 及系统 解决方案的设计、销售;
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系统的设计、安装、销售;
技 术咨询、服务;
电子、电器终端产品的设计、销售.
1、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芯股份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 第四代移动通信终端LTE基带芯片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
2、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 [2013]005619 号) ,2011 年度、2012 年度,东芯股份(合并报告口径)的主 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00,000.00 元和 200,000.00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分别为 100%、100%.本所律师认为,东芯股份主营业务突出.
3、东芯股份在报告期内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终止经营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 则》
第二章第 2.1 条之
(二)规定.
(三)东芯股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东芯股份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 东芯股份 新三板 挂牌法律意见书 1-3-5 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 司治理制度,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第 2.1 条之
(三)规定.
(四)东芯股份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成立以来的历次 股权转让行为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经 过了股东会决议确认,合法有效,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 2.1 条之
(四) 的规定. 东芯股份的股份发行及转让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四、东芯股份的 设立 和
七、东芯股份的股本及演变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芯股份具备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
四、东芯股份的设立
(一)设立程序与资格
1、2009 年9月16 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合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09]第21095 号},核准合肥东芯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2、2009 年11 月2日,公司全体股东赵虎、杜爱仓、杜爱龙、唐相国、 吴齐发、王斌作为东芯股份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
3、2009 年11 月2日,东芯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决议.
4、2009 年11 月17 日,安徽大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皖大 成验字[2009]434 号)验证:东芯股份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