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8-11-09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7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16 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2 河海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25 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28 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33 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工作办法(试行)38 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硕博连读工作办法
40 河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42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48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52 河海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学位授予管理规定(试行)57 河海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59 河海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补考管理办法
63 河海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方案(试行)64 河海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地实践管理办法
68 河海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地实践请销假管理办法
72 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74 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79 河海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工作规定
82 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87 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94 河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99 河海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试行)100 河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与评选办法
113 河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
116 河海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实施办法
119 河海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修订)121 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123 河海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
128 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131 河海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143 河海大学预防和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147 河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152 河海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158 河海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办法
160 河海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161 研究生院工作流程.163 研究生手册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 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 科学事业的发展, 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 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 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 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